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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 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8、气象部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四) ⅱ级(严重干旱)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表3-1)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表3-2),当发生严重干旱(ⅱ级)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干旱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抗旱响应,受旱区县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市政府发出启动全面抗旱工作的通知,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到严重受旱区督促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工作状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保障抗旱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市、区县政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 3、加密旱情、灾情和发展趋势预报,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投入抗旱救灾。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全力投入灌溉和供水; 5、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确保现有水源不污染,不浪费; 6、抢修抗旱应急工程,增建临时抗旱灌溉及人饮设施; 7、气象部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8、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发生困难地区送水; 9、财政部门及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五) ⅰ级(特大干旱)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表3-1)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表3-2),当发生特大干旱(ⅰ级)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干旱红色预警,并启动ⅰ级抗旱响应,受旱区县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作出抗旱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24小时抗旱值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全力支援抗旱救灾; 2、各级行政首长深入一线组织领导抗旱救灾工作; 3、区县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并及时会商上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总会商后及时准确发布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动态信息; 4、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投入抗旱救灾。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全力投入灌溉和供水; 5、修建临时坝、窖、涝池、泵站、机井等设施,挖掘水源潜力,启动自备水源,地下水可部分超采作为抗旱应急水源; 6、实施受灾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科学管理。可采取减压供水指标、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灌溉用水范围或减少农业用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限水措施和区外调水等特殊对策; 7、财政部门紧急提供特大抗旱救灾资金,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8、组织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9、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 10、气象部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11、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禁止一切污染水源和浪费水现象的发生。 (六) 应急响应结束 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其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 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于适当的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3、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级各成员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把旱灾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保障措施 (一) 资金保障 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遇到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等级的灾害,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拨付抗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各项资金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 物资保障 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救灾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各相关部门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防疫药物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