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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铜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发[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市、区县防汛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四)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城市、县城和自备供水的重点企业应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城市、县城应急备用水源分别由城建供水部门和区县级水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自备水源井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大旱时能够及时启用,重点企业的应急自备水源由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

  


  (五) 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建设,要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社会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

  


  (六) 技术保障

  市、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干旱措施,组织开展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立旱情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七) 宣传与培训保障

  旱情、灾情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与发布,实行分级负责制,重要的信息发布要经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才能对外发布,抗旱救灾方面的工作宣传报道由外宣部门负责。

  抗旱救灾的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六、后期处置

  


  


  (一) 损失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受旱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既对干旱灾害损失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在15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二) 灾民救助

  民政部门应及时调度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杜绝灾区疫情发生和传播,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三) 社会效益评估

  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救灾结束后,组织受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抗旱工作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估,全面总结分析旱灾成因及造成的损失,对抗旱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定性和定量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次旱灾的社会效益总体评价报告在20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七、奖励与惩罚

  


  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对于在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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