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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数据库、季报表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数据库、年报表的电子件和纸质件、年度文字报告的电子件和纸质件)中任意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应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为准,年报、季报每迟一天,扣0.5分,节假日不顺延。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小于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大于的,扣除0.1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止。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5--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表8--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和表10--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中,当年和上一年的比较,上一年有的污染物今年缺项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项扣除0.2分。 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 (1)表1煤炭合计、油类染料合计、用水总量、新鲜用水量合计应分别等于其分项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 (2)表1的当年申报户数小于上一年90%的,扣除1分; (3)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废气及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数据 = 表2-2、表2-3相应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的分值10分; (4)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各排放去向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中的10分; (5)表3“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1分; (6)属于表7中的某个流域,而在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 “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7)属于表9中的两控区,而两控区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在两控区一栏有数据的,扣除 “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8、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上述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9、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10、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酌情扣分。 11、数据库中申报户数与实际申报户数不一致的,以10分为基准数按相差比例扣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扣20分。 12、排污申报核定户数不小于收费户数的,加附加分2分。 当申报核定户数小于等于收费户数时,申报核定户数与收费户数相差在30%以内的扣3分,相差在30%-100%以内的,扣8分,相差100%以上的,扣15分。以上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除。 六、国控数据库计分原则及要求 1、专项申报在4月10日之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得9分;4月20号后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天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9分。 2、国控申报在4月20日之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通过校验并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得6分,之后报送,每天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6分。未报送单位将不参与考评。 3、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整体情况应有详细明确的年度文字报告。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分为三部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整体描述与分析、停产企业列表及原因和由软件生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指标变动说明。年度文字报告应盖章后于4月20日前发至省环境监察总队。年度文字报告与数据库不符、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 4、每省辖市(州)汇总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中随机抽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5家(其中含污水处理厂1家),考核如下指标数据真实与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