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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心纬度、联系电话、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种类及数量、有毒有害原辅料种类、照片、污染物种类及主要污染物数量。 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25分。 七、奖惩办法 1、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以上各类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登记,按次记分,年终综合全年分数,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135分以上(含135分)的为一等奖,120分以上(含120分)-135的为二等奖,105分以上(含105分)-120的为三等奖,对获奖省辖市(州)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表彰。 3、凡年报、季报缺报一次数据,或数据虚假、有明显编造痕迹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 (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各省辖市(州)公布 。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州)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省辖市(州)、县 (市、区) 环境保护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汇总编报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和排污费稽查报告。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计分,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55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5分 计算准确10分 内容完整10分 整洁规范5分 签章齐全5分 2、排污费季报28分(每份季报7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2分 内容完整2分 签章齐全1分 3、排污费快报 5分 其中:数据真实1分 报送及时 4分 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 7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5、排污费稽查报告 5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内容完整2分 签单齐全1分 五、评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费征收年报(排污费征收数据库、纸质件和电子件年报报表及稽查报告)、季报(纸质件和电子件季报表)、年终快报(纸质件和电子件报表)中任意一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 2、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年报和稽查报告必须在次年3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快报必须在次年1月3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时间为准。年报、季报和稽查报告每迟一天,扣0.5分;快报每迟一天,扣2分,节假日不顺延。 3、如不满足排污费四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三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二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一季度报表各项金额关系的,扣除后一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全部分数2分。 4、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任意一项相等的,季报每份扣除“数据真实”分值2分,年报扣除“数据真实”分值10分;排污费征收第四季度报表数据不得等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年报数据。征收开单户数、开单金额、入库户数、入库金额四个指标中任意一项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费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金额数但对应户数为“零”或排污费金额为“零”但有户数的情况,季报的“数据真实”2分全部扣除,年报的“数据真实”分数中扣3分。 8、排污费年报表中: (1)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中须包括本辖区所有县市区。县市区情况不全的,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5分; (2)表2-4中,属于某个流域却没有污水排污费,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有污水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3)表2-5中,属于两控区却没有排污费,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有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4)重点行业去年有数据而今年没有,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