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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污水、废气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实际开单金额与理论开单金额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理论开单数扣除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但数据库未报送的不扣除): 0-2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20%-60%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60%-80%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20%-14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40%-18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180%以上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6)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开单户数和氮氧化物开单户数不等的,每户扣0.5分。 9、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上述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10、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11、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使用的,按照各个地区的比例,从20分中酌情扣分;未上报数据库的,扣10分。 12、数据库中收费户数与实际收费户数不一致的,以10分为基数按相差比例扣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扣20分。 六、奖惩办法 1、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以上各类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登记,按次记分,年终综合全年分数,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等奖,81分以上(含81分)-90的为二等奖,71分以上(含71分)-81的为三等奖,对获奖省辖市(州)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表彰。 3、凡年报、季报缺报一次数据,或数据虚假、有明显编造痕迹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对县 (市、区)的考核结果由各省辖市(州)公布 。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