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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经贸[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09]2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环保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各有关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按职能向相关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交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为加快淘汰高排放汽车(简称“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综〔2009〕239号)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10号)的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采取“鼓励淘汰更新、国家补贴与地方奖励相结合,政企联动,强化服务,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建立鼓励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的有效激励和便利服务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办好绿色亚运;二是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三是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10部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本办法鼓励淘汰的黄标车为按照国家界定标准确定的黄标车,本市对在用汽车核发的环保标志种类暂时保持不变。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

  黄标车淘汰主要方式如下:一是车辆报废并购买新车;二是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三是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指通过二手车交易方式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后购买新车;四是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后不再购买新车。

  


  四、补贴与奖励标准

  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按照不同的淘汰方式,可以享受中央财政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简称“国家补贴”)、广州市鼓励黄标车淘汰奖励(简称“地方奖励”)和广州汽车制造企业鼓励黄标车淘汰奖励优惠(简称“企业优惠”,由有关汽车制造企业另行公布)。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补贴标准

  对老旧汽车、黄标车报废并换购新车的车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地方奖励标准

  1.对黄标车报废或将黄标车转移出广州市,选购非广州产新车或不再购买新车的车主,按目前国家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如国家调整补贴标准,地方奖励金额不变),地方奖励标准如下(简称“地方奖励标准一”):

  (1)中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2)轻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500元;

  (3)微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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