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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管市[2009]46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的通知

[接上页]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  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 倍。

  


  第十八条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倍。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甲方已于日选聘物业公司(地址:、电话:)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房屋维修基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或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该房屋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与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丙方申请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该房屋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征询丙方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可以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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