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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长效机制。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新开办企业验收标准,加强经营过程检查频次,严格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上市药品质量安全。 (三)完善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减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药企业基础性工作,努力完善市场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经委和信息化办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目标,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配合,把工作落实到人,切实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公安、信息化办等部门的协调,重点打击假借合法企业名义,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9号)精神,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积极参与线索排查和假药案件调查工作。对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同时加大对移送涉药案件的立案、侦破力度,深挖制售假药的犯罪网络,严厉打击药品犯罪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通过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药品审验制度,进一步规范药品购进渠道,改善药品储存养护条件,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防止假劣药品流入临床;要及时掌握药品购进情况,一旦发现假药,积极配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