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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33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推进临床药师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合理用药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全面实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区(县)以上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等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09年11月20日开始,至2011年11月19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建立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经委和信息化办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并将联络员名单于2009年12月20前报送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李 颖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联系电话:2334366,传真:2334366。)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2月20日-2011年10月19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阶段性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各阶段的整治重点,并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达到整顿规范的目的。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区(县)、各职能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为畅通信息渠道,各单位要将整治情况定期上报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每月一报制,办公室将及时汇总整治情况。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阶段(2011年10月20日-11月19日)。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将组织验收检查。

  


  六、整治要求

  (一)树立大局意识,确保整治成效。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办事日程,抓紧抓好。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并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要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辖区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要在采取“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以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严格责任追究,增进协作配合。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乌政办〔2007〕339号),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召回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信息化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每一个环节的整治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消除隐患,净化药品市场。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辖区内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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