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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大部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了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了对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了工程质量安全。如上海、天津等地建立了工程招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质量安全监管等综合监管系统,实现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北京、内蒙、浙江、海南、黑龙江、青海、重庆、湖北等地通过对合同备案、中标后履约监管以及工程款结算纠纷解决等环节的监管,加强了对施工分包行为的监督;吉林、山东、广西等地着重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任意变更合同、拖延支付工程款和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了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工作。 (五)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发展。各地大力推行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为有效规范劳务企业经营行为,部分地区试点推行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和施工队长的信誉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一些地方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维权告知等制度,加强了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督。另外,四川、新疆、宁夏、云南等地积极推进劳务基地建设,搭设劳务供需平台,有序组织劳务输出,促进了建筑劳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明显。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先后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明确了工作思路。另外,我们启动了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和环渤海区域(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七城市)试点工作,建立了区域性的试点工作联动机制,并正式开通启用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目前已记录和公示的各地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已达7558条,初步发挥了市场动态监管的作用。 二、认清形势,深入分析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以及稳妥推进城镇化等重大战略政策的推进,我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会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为建筑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的形势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建筑市场总体供过于求、过度竞争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法规制度有待完善,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定性不够准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二是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的部分规定制约了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以及社会专业化的发展,不完全适应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三是建设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处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四是个人执业制度不健全。现有管理规定对执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及处罚规定不具体,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 (二)建筑市场不统一,缺乏全面监管机制。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多头管理、重复发证”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比较突出。二是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政府部门之间、同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上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在投资与建设、招投标管理、市场违法违规查处、市场与现场、动态监管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三是部分地方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人为分割建筑市场。个别地方甚至在省、市、县三级层层设置审批性备案制度,限制外省、市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承揽工程,影响了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 (三)重准入、轻监管、少清出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近年来,在着力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对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监督检查不够。二是监管方式单一,重审批、轻监管,审批后的监管薄弱,不掌握企业市场行为、注册人员执业状况等情况,没有把市场监管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工作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市场清出力度不够,市场中存在的“易进难出”、“只进不出”、“只升不降”现象,使得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三是监管手段落后,建筑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开发滞后,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尚不健全,未能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信息化技术运用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