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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市资函[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陈重同志在全国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重要原因。一是部分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遵守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规定,恶意压价、肆意压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建设工程影响质量安全。如有的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建设单位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现象,造成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甚至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非法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签订“阴阳合同”。三是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地方建设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们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拖欠工程款专项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这个现象仍未完全杜绝。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强迫建筑业企业垫资施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结算,严重侵害建筑业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工程质量安全。

  (五)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较为普遍。一是部分高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面对建设单位的苛刻条件和“供大于求”的竞争环境,不是努力提高自身实力,而是在承接工程后采取转包工程,让其他企业挂靠、借用自身资质,或者违法分包等方式来提高产值、赚取利润,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二是部分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赚取利润、层层分包,往往将工程最终转包给劳务企业,造成施工现场管理失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得不到落实,由劳务企业甚至包工头掌握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埋下事故隐患。三是部分建筑业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不能及时获取建设资金,形成层层垫资、层层拖欠,并直接将成本转嫁到农民工头上,或者造成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六)企业管理粗放,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是企业发展模式粗放。多年来,建筑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机械化、工业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相对较低,管理水平较低,管理理念及管理手段落后。二是多数建筑业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偏低,科技积累不足,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拥有量少。三是高素质的复合性人才缺乏,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农民工流动性大,培训不落实,企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四是整个行业利润水平长时期在低水平徘徊不前,“走出去”层次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三、创新思路,促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工作更上新台阶

  2011年将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全局,要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创新动态监管方式,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和人民提供安全、节能、优质的建筑产品。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所肩负的责任,正视问题,创新思路,认真做好今后的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行政是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根本原则。为解决当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适应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发展的问题,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出台《条例》作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希望,通过该条例的出台,形成以《建筑法》为核心,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司正积极配合法规司着手相关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同时,我们也配合部法规司起草《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已经过去一年,将从排查阶段转向制度建设阶段,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长效化也是专项治理的要求。各地也要以本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将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供依据,为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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