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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重要原因。一是部分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遵守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规定,恶意压价、肆意压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建设工程影响质量安全。如有的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建设单位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现象,造成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甚至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非法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签订“阴阳合同”。三是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地方建设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们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拖欠工程款专项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这个现象仍未完全杜绝。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强迫建筑业企业垫资施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结算,严重侵害建筑业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工程质量安全。 (五)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较为普遍。一是部分高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面对建设单位的苛刻条件和“供大于求”的竞争环境,不是努力提高自身实力,而是在承接工程后采取转包工程,让其他企业挂靠、借用自身资质,或者违法分包等方式来提高产值、赚取利润,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二是部分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赚取利润、层层分包,往往将工程最终转包给劳务企业,造成施工现场管理失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得不到落实,由劳务企业甚至包工头掌握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埋下事故隐患。三是部分建筑业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不能及时获取建设资金,形成层层垫资、层层拖欠,并直接将成本转嫁到农民工头上,或者造成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六)企业管理粗放,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是企业发展模式粗放。多年来,建筑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机械化、工业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相对较低,管理水平较低,管理理念及管理手段落后。二是多数建筑业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偏低,科技积累不足,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拥有量少。三是高素质的复合性人才缺乏,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农民工流动性大,培训不落实,企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四是整个行业利润水平长时期在低水平徘徊不前,“走出去”层次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三、创新思路,促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工作更上新台阶 2011年将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全局,要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创新动态监管方式,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和人民提供安全、节能、优质的建筑产品。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所肩负的责任,正视问题,创新思路,认真做好今后的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行政是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根本原则。为解决当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适应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发展的问题,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出台《条例》作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希望,通过该条例的出台,形成以《建筑法》为核心,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支撑的相对完备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司正积极配合法规司着手相关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同时,我们也配合部法规司起草《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已经过去一年,将从排查阶段转向制度建设阶段,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长效化也是专项治理的要求。各地也要以本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将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供依据,为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