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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由台湾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见附件1)。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以及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的,应当提交在台湾签发的联运提单、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台湾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台湾签证机构在货物申报出口前签发; (二)在有效期内; (三)以附件1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单一证书编号; (六)所列的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 (七)一份进口报关单上所列货物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符合台湾规定的正当理由,未能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签证机构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在填制或者签发证书时产生的技术性错误,出口商已申请注销在先原产地证书的; (三)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原产地证书已使用的,补发的原产地证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部分或者全部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台湾,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二)通过台湾原产地核查联络机构书面要求出口商、生产商或者签证机构提供相关核查协助; (三)与台湾海关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未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海关未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台湾有关部门答复结果,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