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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200号令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接上页]


  原產地證明書續頁格式

  正本續頁

  證明書編號:   如有任何塗改、損毀或填寫不清均將導致本原產地證明書失效

  

7.項目

編號

8.hs編碼

9.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10.毛重或其他計量單位

11.包裝嘜頭或編號

12.原產地標準

13.發票價格、編號及日期

       

14.出口商聲明

--本人對於所填報原產地證明書內容之真實性與正確性負責;

--本原產地證明書所載貨物,係原產自本協議一方或雙方,且貨物屬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原產貨物。

 

   _ 

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

 

__ _

地點和日期

 

15.證明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茲證明出口商所做申報正確無訛。

地點和日期,簽字和簽證機構印章

 

電話: 傳真:

地址:



  

  

第頁,共 頁



  

  附件3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

  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书

  


  本人_______(姓名及职务)/本单位 (单位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台湾,且货物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本单位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本单位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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