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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200号令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接上页]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七)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名称、8位级税则号列、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者种类等内容与进口货物不符的;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非台湾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台湾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2.台湾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3.原产资格申明书

  

  附件1

  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

  

1.出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编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受惠情况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5.备注:

2.生产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受惠情况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3.进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4.运输工具及路线: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编号等:

装货口岸:

到货口岸:

6.备注:

7.项目编号

8. hs编码

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10.毛重或者其他计量单位

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

12. 原产地标准

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14.出口商声明

-本人对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

-本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

 

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

  

地点和日期

15.证明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填写须知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2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4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9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10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11栏:应填写唛头或者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12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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