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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载重吨与总吨转换系数表和方法 (四)总吨与修正总吨转换系数表和方法 (五)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准确、及时了解全国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有效地实施船舶行业管理,并为各级领导、政府综合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口径 1.统计范围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375)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金属船舶制造(3751)、非金属船舶制造(3752)、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3753)、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54)、船舶修理及拆船(3755)、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的制造(3759)。 (2)未包括在3754类的船舶配套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船用发动机制造(3512和3513);船用装卸机械制造(3530);船用阀门制造(3543);船用齿轮制造(3552);船用导航及其他仪器制造(4123);船钟制造(4130)。 (3)海洋石油平台制造(0790)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2.产品统计范围为民用船舶工业产品,包括100总吨及以上钢质机动海船和3000吨以上内河船舶制造、船舶修理、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游艇制造、船舶配套产品制造。 3.填报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0年年报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11年起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统计内容 1.年报为《企业基本情况表》、《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游艇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造修船基础设施》、《重点监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2.定期报表为《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游艇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3. 预报表为《船舶生产经营情况预报》。 (四)报送时间 1.年报:企业年后2月28日前,二级汇总单位年后4月20日前。 2.定报:定报调查时间总体上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1-12月,企业应于调查期月后8日前,节假日顺延。 其中,《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对重点监测企业实施月报制度(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附录五)。 3. 预报:《船舶生产经营情况预报》由二级汇总部门于12月8日前传真报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中心和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五)组织方式 全国船舶工业统计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统一领导。受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委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负责全国船舶工业统计的具体组织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中心承担统计数据收集和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统计工作;各船舶工业集团负责组织所属船舶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 统计报表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各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催报、审核本地区或所属工业企业的报表数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全国数据,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负责全国船舶工业的经济运行分析。 企业数据统一采用统计信息网络系统报送。集团公司所属工业企业统计数据一次上报,所在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共享。 1.报送方式:企业登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中心网站www.cic.gov.cn在线应用系统报送年报和定报。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集团公司负责催报、审核本地区(系统)企业的报表数据。 2.联络方式: (1)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市第8184号信箱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林丽、吴伟颂 联系电话:010-68912082,010-68911341 传真:010-68912003 e-mail:cicdada@sastind.gov.cn (2)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北京市月坛北街5号 邮政编码:100861 联系人:邓璇玲、郑一铭 联系电话:010-59518756、010-59518753 传真:010-59518255 e-mail:dxl@cansi.org.cn、zym@cansi.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