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法人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 4.单位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5.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调查单位进行分类。填报时应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小类类别和代码填写。一个企业属于哪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7.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