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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2010年,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大于8%,得10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5%,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计数据和依法批准文件。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率。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2010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9%,得7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3%,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受益人数达3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6分:2010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大于19%,得6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3%,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2010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24%,得7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2%,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建设、统计、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处理方式包括无害化处理和集中收置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垃圾集中收置是指通过分类、收集等方式,运输到县(乡)进行集中处理。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大于29%,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2%、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6、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针对本地区农村工业污染的现状、特点,由县(区)政府或经县(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得5分;没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未提出整改要求,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政府或经县(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下发的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的文件及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整改要求等文件材料。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等。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