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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空气质量监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有关要求执行。地表水质量监测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有关要求执行。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4分:组织开展了县(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乡(镇)数量逐年增加,得4分;没有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或试点乡(镇)数量没有增加,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文件、实施方案,抽查试点乡(镇)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15、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1)指标定义。该项指标是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数量占全部乡(镇)的百分率。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2010年, 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大于10%,得10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5%,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16、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1)指标定义。该指标主要是指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3分: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得3分,低于指标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当年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班的通知和培训记录。 17、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各县(区)是否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3分:各县(区)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处罚,不得分;未发生,得3分。 (3)计分依据。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文件为准。 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2010年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4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围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建设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强化目标考核、完善健全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固原市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对被考核的五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3、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指标量化到部门,任务落实到基层。 4、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目标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等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和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将此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