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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33%,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5%,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农业和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中央、自治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在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中,考核结果为“较好”,得10分;考核结果为“较差”,不得分。 (3)计分依据。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评价结果。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48%,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4%,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农业、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10、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成立了以县(区)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环保、财政、建设、农牧、水利、林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会议、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度,得5分;没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 (3)计分依据。县(区)政府印发的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及建立有关工作制度的文件。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1)指标定义。该项指标是指本县(区)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当年gdp总量的百分率。农村环保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从2010年起,地方财政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加大。2010年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得5分,未设立的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 1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指标定义。该指标(以下简称《规划》)是指为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县(区)政府组织编制了《规划》,并发布实施,得5分; 未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不得分。 (3)计分依据。查看县(区)政府印发《规划》的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1)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水源数占辖区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数的百分率。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44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在监测指标方面,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中29项指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在2015年前,至少开展1次全指标(gb3838-2002中109项指标,gb/t14848-9中39项指标)全监测。 (2)计分方法。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2010年,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大于2%,得5分,低于指标不得分;2015年前均要求逐年递增1%,方可得分。 (3)计分依据。由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14、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