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建设、农业、水务、林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水务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九)逐年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市级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发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1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二)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三)设置增加乡(镇)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比例。设置乡(镇)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四)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决策能力,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五县(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 (二)考核程序:实行自查和市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 1、县(区)自查。被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对照《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及本方案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市人民政府考核。依据《2010年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元月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上年度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根据《固原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对五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