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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第八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九条  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评审文件。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书;

  

  (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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