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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主办处、协办处室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并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用地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源是否合法、权属有无争议; (四)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六)地质灾害评估结果是否允许建设项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期间,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有特别情况的再报经厅长同意,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予以退卷。 第二十二条 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由主办处拟订建设用地批文,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政务中心发出建设用地批文。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 第五章 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土地转用征收方案或者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土地转用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土地转用征收所涉及土地类别的确认,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确保土地转用征收档案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条 设区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设区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文书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