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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占补挂钩确认单、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标注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一)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二)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三)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四)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十六)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书。 分批次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分批次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中心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转政务中心的,视为受理,政务中心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主办处和内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用地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源是否合法、权属有无争议; (四)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期间,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有特别情况的再报经厅长同意,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予以退卷。 第十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由主办处拟订建设用地批文,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政务中心发出建设用地批文。 第十五条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于6月15日前持下列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汇总后,经省政府同意,于6月底前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一)组卷说明书; (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 (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土地转用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后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第二年5月底前分批次拟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六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