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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征地告知书; (八)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九)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一)占补挂钩确认单、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标注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二)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六)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要); (十八)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书; (十九)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二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十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二十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十三)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或者土地复垦承诺书; (二十四)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二十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表; (二十六)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复印件; (二十七)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功能分区和用地合理性的说明; (二十八)工程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标准横断面图; (二十九)公路或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或铁路项目需要); (三十)国家或省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占用林地的需要)。 按项目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十一)项材料。按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十)、(十一)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五)、(七)、(八)、(九)、(十)项材料。按项目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材料。 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上述规定报批,同时要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不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承诺书。 第十八条 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第十八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和完备性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审查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中心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各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起草相关文书的,视为受理,政务中心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