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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7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0〕3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2011年春节期间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欢庆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又维护不燃放人的正当权益,营造节日期间欢庆、祥和的氛围,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按照“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区县全面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严格落实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努力实现“确保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场所、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市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伤亡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放办),由王爱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任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供销总社副主任谢渝刚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市工商局、市交委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市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燃放办职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专营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划定禁放、限放区域,严格销售网点设置和安全监管,加大各类非法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力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燃放时段巡逻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及考核。

  

  (三)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实行全程安全监管,为燃放安全创造条件,保证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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