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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2011年1月15日至2月17日。销售时间:2011年1月27日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许可与监管。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审查和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进渝运输及在渝配送运输的安全。同时,要重点对批发企业配送、装卸烟花爆竹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使用经过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的运输车辆向零售网点配送,并加强对配送车辆在零售网点卸车时的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向市场。 查处非法违法工作,要坚持“三条战线”协同查处,即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囤,从生产企业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囤积,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违法烟花爆竹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提高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安全。 1.严格查堵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渠道。全市各地公安、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要在入渝的省市边界要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以及进入主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检查站,落实检查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加大进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特别是梁平县、秀山县、万州区、荣昌县、綦江县、潼南县、合川区和主城区的公安机关,要对进渝或进入主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厢式卡车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来自江西、湖南、四川和梁平等烟花爆竹主产区的运输车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堵塞非法产品流入渠道,严防道路运输环节发生事故。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的,要严格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2.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供销、交通运输等部门认真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加大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努力形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从源头上解决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问题。要切实加强省、县边界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整治查处力度,从严整治和查处违规将礼花弹、a级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群众燃放的行为。要对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养殖场和闲置厂房、库房、院落、山洞、山林等重点场所(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尤其对今年被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整治的永川区板桥镇,梁平县聚奎镇,丰都县包鸾镇和龙河镇,荣昌县荣隆镇、盘龙、广顺镇,涪陵区清溪镇,彭水县高谷镇,大足县铁山镇,武隆县仙女山镇,开县南雅镇、天和乡等14个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清理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予以打击取缔。 3.加大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以及“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行为。要加强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管,各地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大型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gb24284―2009)的有关规定,提前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