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安监发[2010]78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2010年部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brbr /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经过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人事劳动司、安全监督司牵头,各业务司局和评价中心分工负责)

  (四)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6.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各业务司局分工负责,安全监督司配合)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7.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8.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交通运输部牵头,部内由道路运输司牵头,安全监督司、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配合)

  9.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农业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海事局牵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搜救中心配合)

  10.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各有关司局和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1.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科技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