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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有多个责任人对垫付的费用负有偿还责任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其责任比例依法确定应偿还的金额。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由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并冲减原救助基金垫付款。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闽财金〔2010〕51号)规定的核销条件,确实无法追偿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收支报表报送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省保监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上季度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执行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
备注:1.福建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非选择性项目及标准授权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 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吊唁厅的费用的费用。 附件二: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榕道救垫(申)字第 号 申请人: 受害人: 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是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本市内(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