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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医疗机构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抢救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未按规定申请救助的,可以由医疗机构直接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巡警大队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五、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时,应出具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费用汇总清单须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医保部门审核签章)、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者,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承办交巡警大队通知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通知书复印件。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附件三: 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榕道救困(申)字第 号 申请人: 受害人: 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是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本市内发生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四、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附件四: 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通知书 榕道交救(付通)字[ ]第号 : 受害人 于 年 月 日 时许,在 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其 于年 月 日,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 经审查,因 ,不符合《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垫付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道路交通事故承办单位;一份附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