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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五:

  
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同意垫付通知书

  榕道交救(付通)字[ ]第 号

  


  :

  受害人 于年  月  日  时许,在  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其  于年  月  日向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垫付(抢救/丧葬)费用。

  经审查,受害人符合《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决定同意垫付 (抢救/丧葬)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

  如对垫付数额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金办垫付上述抢救费用,应当在获得赔偿时优先偿还,基金办有权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道路交通事故承办单位;一份附卷。

  

  附件六:

  
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助追偿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函

  榕道交救(函)字[ ]第 号

  


  :

  根据《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办已经垫付 年月日在 区  路段发生的被保险人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费用计¥(大写)整。请贵单位追偿该事故责任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

  特此函告

  附: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七:

  
福州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通知书

  榕道交救(函)字[ ]第 号

  


  :

  根据《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办已经垫付年 月 日在区  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 费用,计¥(大写) 元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你应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计¥ 元整。请于年  月  日前将上述款项存入我办账户,逾期未还的,我办将依法追偿。

  特此通知

  

  附: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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