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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接上页]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地震事件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人。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规模可视地震事件的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而设立,地震、民政、救援、卫生、规划建设、公安部门必须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现场应对工作。

  (二)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服从指挥,协调、督促震区区县政府、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三)组织灾情收集、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四)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工作情况。

  


  3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利用现有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存储;群测群防网观测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防震减灾局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收集、监测、分析、处理、存储,对震情进行跟踪,及时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我市如果在预报区内,市、区县政府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的需要和建筑物抗震性能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的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地震灾害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东坡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县政府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响应,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初判标准为东坡区<4级的有感地震,东坡区以外<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如下图:

  

  

响应等级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应急响应

单 位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东

坡区地震

的等级

发生在其他地区地震的等级

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国务院

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5.0-5.9级

6.5-6.9级

省政府

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4.5-4.9级

6.0-6.4级

市政府

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4.0-4.4级

5.0-5.9级

区县政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初判标准为东坡区以外地区发生4.0-4.9级的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

市防震减灾局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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