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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接上页]
4.6信息发布

  地震震情信息由市防震减灾局根据中国地震台网、四川省地震台网确定的参数对外发布。

  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

  4.7应急结束

  4.7.1应急结束的发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地震应急事件处置办公室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命令的发布,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7.2应急结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地震应急结束:震后趋势会商意见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的可能性不大,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场震灾损失评估、大规模的伤员抢救、灾民安置工作基本结束。

  (二)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地震谣言等地震事件的应急结束: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震后趋势会商意见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破坏性的可能性不大,或者短、临期预报意见失效;地震谣传基本平息,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管理、安排各类社会各界的捐赠物资,并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备案。区县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5.3灾后重建

  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地震部门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5.4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市政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地震应急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培训;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市防震减灾局要加强对各区县防震工作人员和各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全面检查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震前地震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应急反应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7 附则

  7.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区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承担。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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