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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接上页]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提高相应级别,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电、建设、卫生、民政、公安、武警、驻军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市防震减灾局的震情速报

  眉山市地震台网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测定,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至市抗震减灾指挥部成员,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为准。市防震减灾局获得最终地震参数后3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通知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

  4.3.2 市防震减灾局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并迅速安排力量到震中区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情;市防震减灾局初步汇总灾害信息,将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其后,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地震部门在向上级地震部门速报灾情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3.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安排力量了解、收集地震灾害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落实,及时汇总统计,并向省政府报告。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地震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旅游、外事等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上报市民政府,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

  4.3.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市外侨台办同意后发布。

  4.4指挥和协调

  4.4.1 i、ⅱ级响应

  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分别由国务院、四川省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协助做好我市地震应急工作。

  4.4.2 ⅲ级响应

  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市内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三)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四)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地震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工作流程如下图(略)

  4.4.3 ⅳ级响应

  灾区所在区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区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启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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