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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1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接上页]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农作物减产60%以上;

  (6)6个以上县(市、区)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6个以上县(市、区)农田、人畜缺水特别严重,对全市生产、生活等形成特别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五级、四级城市内涝;

  (9)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将影响等。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4.3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标准气象灾害,需由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警时,先报告本级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四级(ⅳ级、蓝色)、三级(ⅲ级、黄色)、二级(ⅱ级、橙色)和一级(ⅰ级、红色)四个响应等级。

  4.1.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1.2 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1.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向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省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两级迅速做出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1.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向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并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值守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指挥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4.2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5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做好必要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7 气象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气象信息及气象灾情快报。市气象部门预测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对本市造成危害天气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省气象局报告气象信息及灾情;气象台站实施速报制度;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调查掌握的灾情。

  4.7.2 气象信息的发布。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气象灾害防御指南以及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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