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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更新期限为3~5年。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单位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7.3 预案的解释与施行 本预案由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