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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信息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传递到相关单位和公众。 6.1.2 信息保障 市气象部门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系统,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我市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等物资储备,建立相应物资数据库,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日常管理,确保能够按照指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清障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种类指示标志。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相应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5 应急演练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