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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㈦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职责: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营运、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制度。运输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包括挂靠车辆、个体车主及其雇佣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企业营运的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车、校车、非校车要强制安装配有驾驶人、车厢摄像头、报警等综合功能的gps定位系统,确保其完好有效,实现对上述车辆的有效监控,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随意揽客和串线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基本生理、精神健康状况,确保其在良好的精神状态下从事营运。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原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不出站、驾驶人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在遇雨、雪、雾、沙尘等恶劣气候条件不符合通行条件时,要对所属公路营运客车进行停运。汽车站进出口的设置要合理,不得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同时要增派保安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㈧新闻单位职责: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固定栏目,定期免费制作播出。免费发布恶劣气候预报和交通管制公告,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㈨气象部门职责: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中短期气象分析及近期的气象预报,提前对雨、雪、雾、沙尘、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恶劣气象进行通报,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交通局、公路局、运管处、路政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运输企业、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联系,定制气象短信,遇有不利于交通安全的天气时,使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㈩信息、通讯部门职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用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免费发送恶劣气候条件、预防事故短信和交通管制信息及道路堵塞情况等。 (十一)医疗卫生部门职责: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绿色救援通道,接到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十二)保险公司职责:发生交通事故接到交警部门的预付通知书后,要立即向伤者预付抢救费用,向死者亲属预付丧葬费用。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职责: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同接警同出警,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负责现场施救工作和危险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现场处理,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 (十四)农机部门职责:加强拖拉机技术管理,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素质。拖拉机挂斗、超长、超宽,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农机监理人员要严格进行管理。建立完善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十五)民政部门职责: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案死者身份不明和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殡葬事宜,所需费用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后,由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 (十六)水务、防汛部门职责:开展沿黄河、沿内陆湖海居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告知沿河、沿湖海居民冬季禁止在冰面行车,并主动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在河、湖冰面行驶的营运客车。 (十七)环保部门职责: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运送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负责现场前期处置和后期处理,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十八)司法部门职责:围绕普法工作,结合“法律六进”等活动,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列入普法活动必学、必知、必考内容。积极参与事故快速处理,推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