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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9]8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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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督查部门职责: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存在问题的通报批评。

  

  (二十)监察部门职责:加大对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监察力度,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要严查严办,并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十一)政府应急办职责:执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迅速将信息传达上报到各级各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二十二)其他单位职责:定期教育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建平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贾英祥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树森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成 员:

  侯文瑞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闫晓光 市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范虎成 市监察局副局长

  

  霍增禄 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永贵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文化 市建委副主任

  

  岳 嵘 市交通局副局长

  

  傅文慧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杨世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白 桦 市司法局副局长

  

  苏常亮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莉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朱卫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嘉珩岱 市广电局副局长

  

  肖大为 市工商物价局副局长

  

  云水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黎长顺 市总工会副主席

  

  闫永春 市团委副书记

  

  刘文英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邴清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和 临河区政府副区长

  

  贾文广 乌前旗政府副旗长

  

  王肇晟 乌中旗政府副旗长

  

  阿拉腾朝鲁 乌后旗政府副旗长

  

  樊 文 杭锦后旗政府副旗长

  

  图 门 五原县政府副县长

  

  王玉林 磴口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主任由交警支队政委闫晓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马燕军、苏平静,副政委刘晓萍,副支队长秦峰担任。

  

  ㈡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促进综合治理效能提高。一是为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明确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定期研判形势,会商对策措施,积极改进提高。二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规划、综合协调和系统实施。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工作会商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制度”、“工作催办和督办制度”、“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等,特别要在市、旗(县区)、苏木镇三级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通过制度建设和约束,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交通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联络和反馈。

  

  ㈢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保障。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统筹、社会融资等办法筹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注重考虑其专项支出,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投入。要从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积极支持,有效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交通安全科学防范、监管水平。按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确保交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费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经费总量,明确执法装备、科技建设、营房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专项经费所占比例,保证增长,保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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