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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省民政厅:核实全省干旱灾害的损失,组织安排救灾及灾民安置工作,指导灾区群众生活自救,合理分配和监督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物资,并监督使用情况。 (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加强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12)省交通运输厅:协调组织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力优先安排灾区抗旱物资的运输。紧急情况下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免收运送抗旱物资车辆过路费。 (13)省农业厅:及时收集干旱灾害信息,指导落实灾后农作物的补救措施,负责化肥等专项抗旱物资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救灾种子、饲料的调剂分配,负责灾区病虫害防治与救治。及时收集农业干旱信息,并报省防指。 (14)省商务厅: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15)省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16)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获知抗旱信息,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17)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工作,报道经省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及各地抗旱动态。 (18)省粮食局:安排灾区群众生产用粮计划并及时组织调拨。 (19)省气象局: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降雨、墒情、蒸发等气象信息,做好气象信息预测、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与抗旱有关的公共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抗旱期间通信畅通。 (21)省电力公司:负责优先安排和调配旱区抗旱用电。 (22)太原铁路局:按照省防指负责协调各沿线站段,优先安排和组织旱区抗旱物资的运输。 2.4 抗旱应急工作组 为确保抗旱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抗旱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如下工作组: (1)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广电局。 职责:负责全省受旱情况和抗旱行动的宣传,报道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经验做法。 (2)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 职责:负责抗旱资金筹集、分配,物资的生产、调运、筹集、发放,抗旱用电、用油的调配。 (3)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职责:负责应急抗旱工作的指导,抗旱应急工程的建设管理,临时性缺水村庄的人畜饮水安全,病虫害防治、救治,卫生防疫、救护。 (4)督查组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职责:负责督查抗旱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以及各成员单位抗旱救灾任务的落实情况。 2.5 市、县(市、区)抗旱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抗旱工作。市、县两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和组成人员以及常设办公室,应依照省级指挥机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其他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抗旱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1) 气象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水文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墒情的监测。农业部门针对不同季节,加强对当地的农情监测。气象、水文、农业部门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2)当发生严重干旱性天气时,根据省防指要求,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当前形势及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报抗旱组织指挥机构,为抗旱组织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