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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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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各市县要根据发生不同级别干旱,相应的用水短缺,尤其是饮用水不足的情况,合理储备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库、深井、蓄水池、跨流域调水等。

  

  


  6.4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抗旱队伍以专业队伍和群众组织两部分组成,专业队伍是以县抗旱服务队为主要力量,县、乡两级政府要确定群众性抗旱队伍。应急抗旱主要任务是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的维修、配套,为饮水困难的地方送水等。紧急情况下可以调用当地驻军、武警参与应急抗旱行动。

  

  


  6.5 技术保障

  

  为了科学指导抗旱工作,合理采取抗旱措施,要对旱情的动态、变化、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作全面的掌握和及时的分析。省、市、县各级防办根据实测雨情、土壤墒情、农作物生长状况、水库和河道水情、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随时进行旱情分析、预测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级别的抗旱措施。

  

  


  6.6 宣传和培训

  

  省防办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抗旱动态、救灾进程,以获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并在科技或农业节目中宣传抗旱知识,开展节水教育。对从事抗旱工作的技术干部和抗旱服务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抗旱技术水平和新技术应用。

  

  


  6.7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旱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损坏抗旱设施,不执行抗旱指令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旱灾:因降水少,河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7.1.2统计范围:仅适用于旱灾造成的部分,以及与旱灾相关的部份。

  

  7.1.3 干 旱 : 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供水短缺现象。

  

  7.1.4旱 情: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作物受旱程度等。

  

  7.1.5 农业旱情:农作物受旱状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区域农业旱情 :某一区域内干旱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总体情况,包括作物受旱面积及受旱程度。

  

  7.1.7 区域综合旱情 :某一区域内干旱对农牧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影响的综合状况。

  

  7.1.8旱情等级 :描述旱情严重程度的级别标准。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将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7.1.9土壤相对湿度 :土壤实际含水量占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0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某一时段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1连续无雨日数:在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在春季(3~5月份)和秋季(9~11月份)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雨视为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雨视为有效降雨。

  

  7.1.12作物缺水率:某一时段内作物实际需水量与可用或实际提供的灌溉水量之差占同期作物实际需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7.1.13 旱情频率 :某一等级旱情在多年中出现的几率,即多年之内,某一区域出现某一等级旱情的次数与该区域发生旱情的总次数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其倒数为该等级旱情的重现期。

  

  7.1.14干旱过程:指旱情发生、发展及解除的完整过程,包括干旱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持续时间及干旱强度四个基本要素。

  

  7.1.15干旱开始日期:为全省受旱面积达到500-1000万亩。

  

  7.1.16干旱结束日期:为干旱达到轻度干旱以上,持续时间达到10天以上,之后全省范围内出现一次较大降水过程,受旱面积缓解到500万亩以下,均为轻旱、中旱面积,可认为旱情基本解除。

  

  7.1.17持续时间:为干旱开始至干旱结束的时间。

  

  7.1.18干旱强度:指受旱期间最大受旱面积或最大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

  

  7.1.19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20直接减灾:主要是增加投入、区域性调水、临时性应急抗旱浇地、耕作措施等方面分别计算减灾效益。

  

  7.1.21间接效益:主要是解决临时吃水减少劳动力投入和工业、商业等减少因缺水影响造成的产值。

  

  


  7.2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西省水文测站一览表(略)

  2.山西省土壤墒情测站一览表(略)

  3.山西省大中型水库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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