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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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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预测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和损失时,当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市县和单位做好相关抗旱救灾准备。

  

  3.1.2 水利工程管理信息

  

  (1)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按制度要求按时将水库来水蓄水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灌溉工程管理信息

  

  水管单位要加强灌溉工程管理,当发生重特大干旱时,千方百计扩大灌溉面积。按时向上一级和同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报告灌溉、工程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1.3 旱情灾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面积、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旱情发生后,各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我省旱情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对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加强对旱情、旱灾的评估和预测。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上报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受旱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干旱预警

  

  3.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干旱预警分为四级:i级预警为特大干旱预警;ii级预警为严重干旱预警;ⅲ级预警为中度干旱预警;iv级预警为轻度干旱预警。

  

  3.2.2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3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4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干旱预警的条件,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红色)特大干旱;ⅱ级(橙色)严重干旱;ⅲ级(黄色)中度干旱;ⅳ级(蓝色)轻度干旱。

  

  4.1.2 全省干旱预警等级识别首先由省防办根据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旬报)”(晋汛统1表)和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山西省气象局等单位提供的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进行识别、判定。

  

  4.1.3主要依据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和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同时结合降水量距平指标、河川径流量距平指标、指数,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距平指标、典型站土壤墒情指标、指数等五项指标(指数)提出旱情等级初步意见。

  

  4.1.4干旱预警等级的识别、判定工作应逐旬进行。遇有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情况出现,由省防指召集专门会议进行会商。

  

  4.1.5 干旱预警的发布由省防指统一发布。i、ii级干旱预警除以文件形式发布外,要在新华社、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山西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向全社会发布。i、ii级旱情缓解为ⅲ、iv级旱情或旱情解除时,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4.1.6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包括跨行政区域)应当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及生态用水。

  

  


  4.2 干旱等级

  

  4.2.1 特大干旱

  

  (1)主要指标

  

  全省作物和白地受旱面积3600万亩以上(其中严重受旱面积2500万亩以上), 全省农业旱情(受旱面积)指数1.5
  

  (2)辅助指标

  

  ①全省月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95%以上或季平均降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

  

  ②全省河川径流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或河川径流量距平评价指数1.5
  

  ③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历年同期偏少80%以上。

  

  ④全省综合土壤相对含水量低于30%或综合土壤墒情指数为1.5
  

  ⑤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7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数大于60天。

  

  4.2.2 严重干旱

  

  (1)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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