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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动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缺水村庄送水,确保灾区群众有水吃。 (5)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抗旱工作。 (6)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全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7)向国家防总汇报当前旱情、旱灾,同时派工作组到抗旱第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8)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和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4.5 三级应急响应(黄色) 4.5.1根据ⅲ级预警机制,出现中度干旱,启动三级响应。 4.5.2 三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主持会商,研究安排当前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的抗旱工作。 (2)各级防办高度重视当前的抗旱工作,密切注视旱情、雨情,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当前的旱情及发展趋势。做好干旱发展升级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级防办做好旱情统计工作,掌握干旱的第一手资料。并派工作组到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4)省防办下发关于做好抗旱工作的通知。 (5)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抗旱扩浇和设备维修,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 (6)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抗旱相关工作。 (7)各级防办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关注当前的抗旱工作。 4.6 四级应急响应(蓝色) 4.6.1 根据iv级预警机制,出现轻度干旱,启动iv级响应。 4.6.2 四级响应行动 (1) 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报省防指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2)相关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抗旱工作,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3)水文、气象部门加强相关地区的雨水墒情监测,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各级防办做好旱情统计上报工作,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趋势,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做好各项抗旱服务工作,各级水管单位合理调配水源,积极开展抗旱浇地工作。 4.7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已得到缓解或基本解除,受灾地区的抗旱指挥部通过文件或媒体宣布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1.1当发生预警级别的旱情,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对其造成的旱灾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此项工作由省防办负责组织灾害发生地的市、县防办共同完成。 5.1.2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从农业损失、影响农村和城镇饮水及工业生产等方面进行。 5.1.3评估工作可吸收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邀请部分专家参加。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是:灾区汇报,省、市、县联合核查,邀请专家综合评估,编写调查与评估报告。 5.1.4对预案的实施所起的减灾效果进行评估,从直接减灾和间接效益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同时,通过调查与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5.2 灾后救助 5.2.1 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区抗旱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参与救灾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5.2.2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经费和物资,组织安置好灾民临时生活。农业部门指导农业恢复的各种措施,调配种子、化肥等物资帮助灾区及时恢复生产。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1)根据山西“十年九旱”、旱情频繁发生的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将抗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加幅度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 (2)当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增加抗旱资金,应对各种紧急抗旱措施的费用支出。 6.2 物资保障 以县为单位,抗旱期间所需的流动机泵、燃油、输水管材、水泵、电机、运水工具、生物化学抗旱剂等物资,由县抗旱服务队统一储存保管,统一调配使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进行添置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