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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并通过媒体按时段发布应急响应级别。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 ⅱ级(橙色)重大 ⅲ级(黄色)较大 ⅳ级(蓝色)一般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一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一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黄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2.2 一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派出由省防指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发展及抗洪措施。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民政厅派出人员赴灾区落实灾情。省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县的防汛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4.3 二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二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黄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河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3.2 二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省防办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县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4 三级应急响应(黄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