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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0 信息发布 4.10.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0.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动态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涉及驻晋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核。 4.10.3 市县发生汛情和灾情之后,根据当地实际,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出现新的险情后,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采取优化抢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要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一般性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排涝除渍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省防办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