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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

[接上页]
6.5 防汛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每年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应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严重暴雨山洪,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2 培训

  

  (1)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设置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

  

8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1.2 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9.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9.1.8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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