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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2)物资调拨 先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市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财政安排特大防汛补助经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地区。 (2)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防洪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3)河道堤防维护资金,用于重点河道水毁修复。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及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省防汛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省的防汛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省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办。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省防指与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各市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主要任务是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医疗卫生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对污染源进行消毒,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按照分级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之前,保证工程恢复主体功能。 6.3.2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功能,确保区域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