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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干部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处联系。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干部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专职干部招聘工作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 (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 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水平;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应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 (六)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第十条 招聘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津人[2006]25号)执行。 第三章 聘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订《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专职干部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 第十三条 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拟被招聘的专职干部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应与其他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方可聘用。专职干部档案、人事关系在区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 (一)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八级(副科)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九级(科员)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二)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岗位工资按其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其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三)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专职干部,其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