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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省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六)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七)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八)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九)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一)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四)拟订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负责全省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省无偿献血。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