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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省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参与全省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省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省级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派出机构。 (十四)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财税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湖北财政年鉴》编撰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管理全省财政票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 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财政普法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省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中长期税收计划;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拟订工作,研究提出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组织起草实施办法;负责审核地方税收减免、退税等方面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涉及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税收执法事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省级预算调整事宜;承担省级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负责省本级非税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建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的监控管理机制;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拟订全省地方税务经费政策,承担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国防方面财务和资金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执行全省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管理和用汇审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