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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国库处。 承担全省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配套实施意见;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全省财政专户和省级预算单位账户;负责财政决算及省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测算、拨付以及省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办理省级收入退库。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饭店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资源性资产权益;牵头协调与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农村财政财务处(省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 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所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基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企业处。 承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有关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承担中央三峡库区后续规划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金融处(政策性金融贷款办公室)。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省政府外债信用评级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和国债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建设计划;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的政策性金融贷款管理工作;承担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商贸处。 承担商务、粮食、供销、贸促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内外贸流通及供销、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专项储备等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全省粮食风险基金。 |